憲法演說\柯智懷: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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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條 (人身自由) | |
+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
+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分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
+ |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 ||
+ |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 ||
+ | 第九條 (人民不受軍審原則) | ||
+ |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 ||
+ | 第十條 (居住遷徙自由) | ||
+ |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 ||
+ | 第十一條 (表現自由) | ||
+ |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
+ | 第十二條 (秘密通訊自由) | ||
+ |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
+ | 第十三條 (信教自由) | ||
+ |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
+ | 第十四條 (集會結社自由) | ||
+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
+ | ==憲法:自由權的演說稿== | ||
+ | 憲法,是國家地位最高、且最為基本的大法,又稱為憲文,或簡單的稱作「基本法」,用於表現國家精神、人民權利、義務,並且完整的敘述一些國家最基本的準則及法律的總綱。其中,我選擇的是第八至第十四條的自由權條款。在保障人民權益的部分中,以自由權所佔篇幅及條例最多,可見自由在這麼一個重視人權的三民主義國家的重要程度有多高,自由條款被歸為第二章:權利與義務的一部分。自由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在戒嚴時期之時,此憲法的自由條例曾經是沒有作用的,但現在與許多中美及中東 | ||
我的演說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 我的演說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
2013年9月3日 (二) 12:52的修訂版本
這是 Fly Wings 飛翼組成員柯智懷的憲法演說稿。
憲法本文=
第八條 (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分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不受軍審原則)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秘密通訊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信教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自由權的演說稿
憲法,是國家地位最高、且最為基本的大法,又稱為憲文,或簡單的稱作「基本法」,用於表現國家精神、人民權利、義務,並且完整的敘述一些國家最基本的準則及法律的總綱。其中,我選擇的是第八至第十四條的自由權條款。在保障人民權益的部分中,以自由權所佔篇幅及條例最多,可見自由在這麼一個重視人權的三民主義國家的重要程度有多高,自由條款被歸為第二章:權利與義務的一部分。自由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在戒嚴時期之時,此憲法的自由條例曾經是沒有作用的,但現在與許多中美及中東 我的演說到此結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