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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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條約

  • 談到清廷割讓台澎給日本之緣由,必先將歷史拉回到光緒元(一八七五)年。
  • 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年二月),清廷授李鴻章為頭等全權大臣。
  •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十四日(一八九五年三月二十日),李鴻章以全權大臣身份再赴日本廣島與日本全權大臣議和,李鴻章要求先停戰,伊藤博文反要求清政府以大沽、天津、山海關為質,雙方焦聚不夠,談判沒結果。逮至第三次會議時,伊藤表示,日軍正準備進攻台灣,明顯表露日本想獵取台灣的野心。會議結束,李鴻章由春帆樓返回行館途中,遭日人小山豐太郎狙擊,李鴻章左頰中彈,昏厥,日方為免受世界輿論指責,始允先停戰議和。
  • 議和期間,清政府千方百計想運用國際關係,來挽救只賠款不割地的議和條件,但在日人咄咄逼人之下,終被迫於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與日簽訂「馬關條約」。
  • 清廷承認朝鮮獨立;將遼東半島、台灣全島及澎湖列島割讓與日本;賠款二億兩;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
  • 由於遼東半島地理位置特殊,影響多國權益,因此俄、德、法三國駐日本公使,同時向日本提出備忘錄,勸告日本不得佔領遼東半島;俄太平洋艦隊及西伯利亞陸軍亦悉行動員,示將一戰。在此強硬干預下,日本不得已宣稱放棄,而由中國加償軍費三千萬兩。
  • 有關台灣割讓給日本的狀況,明白記載在「馬關條約」第二條之內:
    1. 略(遼東半島部份)
    2. 台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嶼。
    3. 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一百一十九度至一百二十度,及北緯十三度至十四度間的各島嶼。
  • 第五條亦有如下之文字:
  • 日清兩國政府於本約批准交換後,立即各自派遣一名以上之委員赴台灣省,實施該省之讓渡事務,但需於本約批准交換後二個月內,完成上述之讓渡。」
  • 林子候先生在試論<甲午戰爭在近代史上的重要性>一文引述傅啟學的《中國外交史》和柳克述的《近百年世界外交史》的內容說:
  • 「綜觀馬關條約的內容,可謂十分苛刻。以賠款說,鴉片戰爭賠款二千一百萬元;英法聯軍之役,對英法各賠款八百萬兩;向俄國收回伊犁,賠款九百萬盧布;……而對日本此次的賠款,竟超過中國歷年賠款的四倍以上。以割地說,鴉片戰爭僅割讓香港一島;中法戰爭僅承認越南獨立,但此次條約,不僅承認朝鮮獨立,而且割讓中國的領土台灣和遼東半島;以及在中國通商口岸從事各種製造工業,更是中國國民經濟的最大致命傷。……自馬關條約有此條款後,各國皆援最惠國之待遇,一律共享;於是中國工業,全被帝國主義的資本所壓倒,不能抬頭。以另訂新約來說,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在約章為本。從此日本人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及各國所取得的一切權利。以內河航行權來說,四國天津條約,中國允與外人的內河航行權,只限於長江自漢口以下,現在則不但擴充至漢口以上,且到重慶,並且還允許外輪航行自吳淞江以至蘇州、杭州兩地的運河,我國內河航行權,至此喪失無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