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關係法

出自六年制學程
跳轉到: 導覽搜尋

《臺灣關係法》(英語:Taiwan Relations Act,縮寫為TRA;中國大陸稱為《與台灣關係法》,香港、馬新稱為《臺灣關係法》)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所有正式外交關係,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後,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生效,以規範往後的美國與臺灣關係。

美國訂定臺灣關係法的要旨為:「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

該法第二條第二款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杯葛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另一方面,根據該法第六條,「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美國在台協會」來進行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關係法》中的「臺灣」一詞僅僅代表臺灣島、澎湖群島等其餘環繞臺灣島之小島,並未包含金門、馬祖列島、東沙群島和太平島等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的領土;《臺灣關係法》亦未表示美國對台灣主權現狀的認定以及未來歸屬的看法,只是一個規範美國政府對台灣政策的法律。

《臺灣關係法》具有三個主要功能:

  1. 載明美國對台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台海和平穩定,維持台海現狀,維持美台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台灣安全。法律中明確所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但同法案並未明定美軍在台海危機出兵保護臺灣之義務。
  2. 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美台間經貿關係。
  3. 依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而成立一個非營利法人,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以代表新關係中的美方。

而台灣也於1979年3月1日成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簡稱北協),業務由外交部督導。

1994年10月10日外交部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辦事處」正式更名為「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駐亞特蘭大等十二個辦事處亦更名為「駐(地方)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亦同時正式將中英文名稱改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總部」。

2012年9月3日,外交部相關部門組織調整,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正式成為外交部所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