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盧星瑜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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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信

敬愛的六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您好:
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盧星瑜,我們班高一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 月 日,為期約 天,不知道我有沒有這個榮幸,能爭取到貴公司實習的機會,以便向各位學習。

政府為了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並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所以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依教學內容由具有實質相關專長者擔任。依法:實驗教育團體的理念必須尊重多元智能、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適性學習。所以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師徒制」,在職場中須有一到數位業師(以下簡稱師父),指派同學我(以下簡稱徒弟)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

首先要澄清職場師父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傳授建教生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兩者是「實習式的建教合作」關係。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是工資)是職場可以給的,我們也願意依循雙方協議的金額處理;保險是不可免的,也依循雙方協議的方式辦理。

至為要緊的一件事是:學校(生活實踐自學團)要求我們要寫實習日誌並製作產出,所以請師父們同意徒弟可以用文字和影像來紀錄這一段實習歷程,徒弟保證知恩圖報,絕對不會在這一段紀錄中講師父們的壞話。如蒙允准將不勝感激。

學生盧星瑜敬上


自我介紹

  • 姓名:盧星瑜
  • 出生日期:2002年8月3日
  • 手機號碼:0930-980-803
  • 電話:02-26475153

自傳

我的名字叫盧星瑜,15歲,一位個性善良、認真、意志堅定的人。雙親都是獸醫,在他們的耳濡目染下,培養了對動物的喜愛跟愛護,面對事情的態度如對待動物一樣的有耐心與冷靜。目前就讀六年制學程自學班,自學是希望我們能自己運用身邊的資源,在實務中學習跟累積經驗。

國中三年在一般體制內就讀,有發覺自己對於家政、自然、資訊非常感興趣,所以內心有個小小的決定,希望高中有機會將手作功夫跟數理概念繼續自我加強。會考結束在等待放榜的這段期間,無意間聽到長輩介紹振鐸學會的實驗學校,在好奇心的使然下去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是個很不錯的團體,所以決定跟媽媽一起去拜訪丁志仁老師。記得八月二十五日跟丁老師面談這一天,聽到許多課程內容是以前沒有接觸過的,內心固然緊張,不確定自己是否有能力解決未來可能需要面對的困難。但回家後經過跟爸媽討論及思考後,決定給自己一個機會,進入實驗教育做自我挑戰。

八月三十日正式開學後,當天雖然有些適應不良,覺得跟以往的上學模式非常不同。但我也告訴自己要學著適應新環境,當天曉得所有的課程跟上課方式後,也就習慣了這邊的生活,到目前為止也都過的非常充實。學程提供許多資源,讓我更能鑽研到自己興趣的科目,例如:資訊的WIKI、HTML以及PHP的語法;到同學家跟同學們一起學習烹飪手法等。在這邊學習的過程中獲益良多,發現到快樂學習並不難,也覺得學到專業的技術是非常幸運的事。

這學期有一門為期一百天的校外實習課,是必須離開舒適圈,到外面做別人的學徒。我觀察到自己適合做服務業,也抱著努力為人服務的決心,為這個社會服務,相信你們認識我之後會知道我是個熱誠向學的學子。

面試的內容

  • 不一定要給我向勞工般的待遇,因為我事建教生,是領生活津貼。
  • 如果您願意給我生活津貼我會很榮幸,但如果你不願意支付也沒關係,因為我是來向你學習的。
  • 但是勞保的部分還是需要投保,因為我是屬於你的公司財產之一,如果勞保不方便做投保也沒關係,我們學校會協助幫忙。

契約

學生姓名:盧星瑜(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107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07年 月 日期間。
    2.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3.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4. 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 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5.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6.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7.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8.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9.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0.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11.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簽名處

甲方
姓名:盧星瑜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131061178
地址:221新北市汐止區忠二街27號
電話:02-26475153
乙方
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負責人姓名:
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地址:220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