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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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1945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政府的代表王世杰和蘇聯政府代表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簽訂的條約。這個條約最主要的要點是關於中國北方邊界的問題,尤其是外蒙古的主權問題。

緣由

當時,美國因為在太平洋反攻時,未取得決定性的勝利,而且原子彈也還未測試成功,估計如果要全面擊潰日本,必須犧牲一百萬美軍及五十萬英軍才行,因此羅斯福和邱吉爾與史達林在雅爾達會議中,要求蘇聯在對德國作戰勝利之後,對日本宣戰。 而在中國方面由繼任杜魯門總統(羅斯福總統因嚴重腦出血而逝世,由當時杜魯門副總統繼任)接到賀浦金斯的報告之後,在白宮會同代理國務卿格魯約晤宋子文舉行商談才得知,美方則以「維護世界和平」為由施壓,要求對俄談判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要點

  1.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中蘇戰時同盟,戰後合作,共同對日作戰,至完全勝利為止。不單獨媾和。並防止日本再度侵略,如任何一方再被日本攻擊,他方即予軍事援助。彼此不加入反對方集團。互遵領土主權完整。締約國在聯合國憲章所有之權利義務,不受此約之影響。有效期間為三十年。
  2. 蘇俄對華三項聲明:(一)蘇俄聲明,給予中國以道義的、軍需的,及其他物質上的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給予中國中央政府,即中國政府;(二)蘇俄重申尊重中國在東三省之完全主權及領土行政之完整;(三)蘇俄聲明,對於新疆問題,蘇方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3. 外蒙問題:中國政府聲明,外蒙古如依公民投票,證實其獨立願望,中國政府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現在之邊界為邊界。蘇俄聲明,蘇方將尊重外蒙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

  4. 關於中東鐵路及南滿鐵路問題:中東、南滿二路之幹線(合稱中國長春鐵路)由中蘇共同經營,以三十年為期,期滿無償歸還中國。該路純為商業性質之運輸事業,除中蘇兩國共同對日作戰外,該路不運蘇俄軍隊。
  5. 關於大連之協定書:中國政府宣布大連為自由港,港務長派由俄籍人員擔任,至大連一切行政權屬於中國,開放期為三十年。
  6. 關於旅順之協定及其附件:旅順作為中蘇兩國海軍基地,共同使用,並由蘇俄擔任主席之軍事委負會管理。
  7. 蘇軍進入東北後之行政協定:蘇軍進入東三省後,有關作戰事務,在作戰時最高權力屬於蘇軍司令,中國政府派遣代表及助理人員在業經收復區域設立行政機構,並指揮之。中國政府並派軍事代表團,以資聯繫,任何地區一經停戰,即由中國政府接管。
  8. 蘇俄軍隊撤退問題:史達林元帥聲明,在日本投降後三星期內開始撤兵,最多三個月內蘇軍全部自東北撤退。

蘇聯違約

蘇聯在東北三省的方面違約。中蘇條約中「關於蘇軍進入中國東三省協定談話紀錄」:俄軍應該要在12月3日撤出東北,但蘇聯卻延到了隔年1946年3月1日才告知中國政府撤軍。另外,日軍遺留下來的工業機械以及武器,1945年9月3日國民政府以備忘錄致美蘇駐華大使館,表明決定要沒收日本在中國的公司財產的立場,要求日本所有資產都要歸為日本對中國的侵略賠償,而蘇聯進軍日本後,卻大肆掠奪日本遺留的器具、軍火,將這些視為戰利品,而後推算出,這些損失高達12億3千6百萬美元。
外蒙獨立公投缺乏公正:依據國民政府派出使外蒙「參觀」公民投票的代表雷法章指出,外蒙在許多方面都受到蘇聯的控制。而在投票所雖稱為外蒙人向全世界表示獨立行動,實際上卻是在政府人員的監督下,以公開的簽字方式來表示贊成反對,人民很難表示自由的意志。

廢除

當時中華民國政府跟蘇聯在聯合國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而蘇聯卻在中國共產黨與國民黨之間的戰爭中暗中支持中國共產黨,而這個舉動卻會傷害了整個中華民國人民,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再撤出台灣後,決定以蘇聯違約為由,在1952年向聯合國大會提出「控蘇案」並且經大會決議通過。於是在1953年中華民國立法院宣布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