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振鐸學會第廿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紀錄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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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2018年10月21日(日)12:00-14:00

二、地點:台中烏日高鐵站站內2樓樂雅樂餐廳(04-36015005)

三、出席人員:

應出席人數 24 人,實際出席 18 人(含委託 9 人),請假 6 人。

四、列席人員:

五、主席:丁志仁 記錄:任懷鳴

六、主席致詞:很高興見到大家,由於樂雅樂有用餐兩小時的限制,就請大家開動,我們邊吃邊開會。

七、來賓致詞:

八、報告事項:

九、討論提案:

案由一:本會現正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經法院指點,本會章程宜酌以修改,與時俱進。

提案者:丁志仁、任懷鳴、張仁彰

說明:經理事會討論與草擬,本會章程修正案如下:

內政部 年 月台內團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改良教育理論與實務,並推廣介紹之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教師進修。
二、研究教育問題。
三、改善教育環境。
四、服務全國教師。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 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中華民國國民,填送入會申請表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二、 榮譽會員:凡贊助本會人士,經會員建議,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榮譽會員除參加本會活動外,不具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 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因客觀環境限制,可向理事會申請停止會員權利義務,保留會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以下狀況者,可由會員大會議決取消會籍:

一、 拒繳會費一年。
二、 主動宣告脫離本會。
三、 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十五 條 會議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罷免理事、監事。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頒贈榮譽會員證。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任期一年,連選皆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免收。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年繳新台幣兩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草擬,會員大會通過或修訂。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辦法:如獲大會通過,送內政部備查;並以內政部核備函文,繼續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

決議:贊成章程修正條文 18 票,反對 0 票,章程修正案通過。

十、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