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劉國安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7年2月20日 (一) 11:46由劉國安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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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實習計畫

  1. 關於實驗教育的說明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採用實驗課程
    • 以學生為中心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2. 關於本學程的說明
    • 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 「六年制學程」是依據我國法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辦理的「團體實驗教育」,是有別於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外的第三種辦學型態。
    • 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與「教師法」的限制。
    • 為了這個計畫,振鐸學會準備四年多了,也正式執行四年了。
    • 其課程設計涵蓋國中三年與高中三年。
  3. 關於職場實習課程的說明
    • 我們的實習學分是21分

自我介紹

  • 姓名:劉國安(Jackson)
  • 手機電話:0921182308
  • 家裡電話:03-3751715

自傳

我們家有兩個小孩,我有一個姐姐,我是家中的長子。我從小就參加過許多的才藝表演、演講比賽跟運動競賽,也得過許多獎項,有英文演講比賽、國語說故事比賽、繪畫比賽,也包括競速直排輪比賽、花式直排輪比賽、曲棍球跟籃球,都有得過獎。

我在這個學程內也學會不少東西,也經歷過許多事情,跟我們班上的同學老師們一起去單車環半島、爬過許多的山。我們班上蓋了一座木屋,原本是全班同學一起蓋了兩個月,現在則是改成五人工班,而我也在裡面工作,把剩下的木屋蓋完。我們班也正在進行一個project,就是書籍出版,班上每一個人都要寫一大篇文章,再把大家的文章集合在一起,編成一本書,之後就會出書了。

之前在學校有跟水電老師學過修繕,包括修燈泡、換燈管、修水管、修馬桶、接線拆線等等的工作,在家裡我會幫忙修理一些東西,家裡的燈泡跟電燈我都會修,也算我老爸的助手。所以教室有什麼需要我幫忙修的東西,我可以幫忙修。

如果教師的鼓需要我幫忙修理、保養或清理的話,我都可以一手包辦。我會要選擇這份工作是因為我覺得要當一位鼓手就要了解他的樂器,不了解他的樂器就根本不算一位鼓手。而且我有打算把這個打鼓的技能當做以後我生活用的工具,就是因為這樣我才想要有這份工作。

履歷表

我在學校學會的東西

  1. 蓋房子(協力造屋)
  2. 德文
  3. 英文
  4. HTML, GIS, SVG(電腦課)

學歷

  • 桃園國民小學
  • 六年制學成團體實踐教育(國中~高中)

說明信

敬愛的TC-DRUM您好:

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劉國安,我們班高一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3 月 6 日到 6 月 16 日,為期約 100 天,不知道我有沒有這個榮幸,能爭取到貴TC-DRUM實習的機會,以便向各位學習。

政府為了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並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所以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依教學內容由具有實質相關專長者擔任。依法:實驗教育團體的理念必須尊重多元智能、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適性學習。所以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師徒制」,在職場中須有一到數位業師(以下簡稱師父),指派同學我(以下簡稱徒弟)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

首先要澄清職場師父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傳授建教生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兩者是「實習式的建教合作」關係。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是工資)是職場可以給的,我們也願意依循雙方協議的金額處理;保險是不可免的,也依循雙方協議的方式辦理。

至為要緊的一件事是:學校(生活實踐自學團)要求我們要寫實習日誌並製作產出,所以請師父們同意徒弟可以用文字和影像來紀錄這一段實習歷程,徒弟保證知恩圖報,絕對不會在這一段紀錄中講師父們的壞話。如蒙允准將不勝感激。

學生劉國安敬上

契約

  1. 指派同學工作
  2. 打成績
  3. 寫評語
  4. 允許以實習過程的文字或影象作為同學產出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劉國安(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TC-DRUM(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之週☆…。
  2.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由丙方處理)
  3.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4.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5.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6.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7.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8.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乙方
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負責人姓名:
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