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教育經費對台灣「正的外部性」的案例

出自跨校選修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一)以台積電矽盾為例:

台積電能成為台灣的矽盾,主要基於三種優勢:信任優勢,專注優勢,生態優勢。其中的生態優勢即基於台灣的教育經費保障制度。本來在少子化的浪潮下,台灣的博士生人數早該下滑,但由於有教育經費保障,高教司才有經費逆勢增加博士生的津貼與補助,暫時維持住博士生人數,同時也維持住台積電和數十所大學人才供應合作的局面,進而成為維持住台積電生態優勢的原因之一。

(二)以一個台灣沒有成為兩個世界為例:

台灣是個高度城鎮化的社會,而且這個趨勢仍在不斷加大當中。台灣的非都會縣市,之所以能維持住不會落後都會地區太多的基礎教育水準,主要是因為有教育經費保障,使得中央政府對基礎教育實施「基本需求差短補助」與「定額設算國民教育基本設施」。

(三)以全球疫情高峰台灣未因停課造成學生學習落後為例:

依據全球顧問龍頭之一的麥肯錫公司觀察:自2020年疫情高峰的兩年來,各地學校部分或全面停課,造成學生平均落後了八個月的學習時間。北美和歐洲地區,平均落後四個月;拉丁美洲及南亞地區,則平均落後十二個月。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以及世界銀行於共同發表的《全球教育危機現況:恢復之路》報告中指出,在全球學校停課的高峰期間,最多曾有188個國家、16億個兒童受到影響。

而台灣因為有教育經費保障,中央政府的「定額設算國民教育基本設施」就包含了中小學資訊設備折舊,這成就了從都會到偏鄉,學校都能有一流的資訊基礎設施;而且還補助縣市採購了大量的平板電腦,使得疫情期間同學仍能維持低限學習。這在全球幾乎是奇蹟般的表現。

(四)以全民國防教育為例:

由於有教育經費保障,中央政府對各級教育每年有約 1200 億的專項補助,涉及國政的方方面面。例如在高中以下的全民國防教育就有《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此要點即在俄烏戰爭發生後,兩度進行修改:

  1. 擴充補助對象至「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與「實驗教育機構」。
  2. 擴充補助的活動類型:
    • 教材設計、課程教學
    • 校園巡迴宣教、推廣活動
    • 地區性活動、研習課程
    • 多元輔教活動
    • 跨校共備、教材開發(教材需以 Creative Commons 授權分享)

這就使得原先國防部編列的軍備採購經費與內政部編列的防衛動員經費,能發揮出更高的價值。

超刪教育補助之後,對教育現場的衝擊

  1. 由於中央政府在財政新局之下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未曾釐清,所以 2026 年教育經費籌編時,中央政府教育預算佔其收入的比例相較往年更低。
  2. 窮縣的基本需求差短補助,配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修改,全面取消。然而財劃法修改移往地方之財源,主要受益的並不是這些窮縣,而是六都和省轄市。因為新修財劃法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權重,其中高達 75% 的分配權數是依據人口數(45%)與營利事業營業額(30%),這讓稅源豐富、人口密集的城市獲得更多分配。
  3. 國民教育「定額設算基本設施」,除補助英語師資之外,全面取消。這其中包括國中小的補助國中小營養午餐、照明、飲水、電腦設備折舊。
  4. 補助營養午餐本來歸中央編列的時代,由於主計總處沒有「政策買票」的壓力,補助以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為對象。當補助營養午餐的權責移往縣市,由於縣市有選票的壓力,變成補助全部學生,除了每年多支出 180 億的免費營養餐教育經費之外,很快每日 500 公噸的學校廚餘,估計將會倍增。而由於廚餘不再能養豬,日後還要再編列教育經費「去化」這些倍增的廚餘。目前各縣市的「食農教育」經費已經受到此項變化而受到排擠。
  5. 富縣開始運用財力,改變薪資與勞動條件(初期以加給和加班費最為常見),從鄰縣「磁吸」條件較優的教育人員。
  6. 大量補助未再延續或縮減補助金額。初期對薪資與硬體衝擊較小,但對「倡導創新型教育活動」與「維護多元價值」的衝擊較大。長此以往,恐危及台灣的整體人力品質提升與多元社會之維護。
    預算書上以「以財劃法減少中央財源」為理由減少補助 89 個計畫:
    • 停止補助全國美術比賽初賽:140 萬
    • 停止補助高中改善校園環境與充實設施設備:1.8 億
    • 停止補助國中教科用書作業要點所需經費:1 億
    • 減少充實幼兒園設施設備 -92% ,減 4 億
    • 減少充實國中小設施設備 -89% ,減 1.8 億
    • 減少補助藝術教育活動 -76% ,減 1.6 億
    • 減少補助國中小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56% ,減 5.8 億

現在長這樣: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 2025.10.21版

附表(一~五及七略)

補助對象 補助項目 核定基準 申請規定
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依學生實際學習需求,取得實驗教育相關學習資源(學生參與實驗教育相關多元適性、自主學習等課程,或結合專業學習場域或專家教學進行實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或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相關輔導資源(學生參與學生輔導法所定措施以外之專業輔導人員使用,或規劃如藝術治療、心理諮商等各類助人療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每學年每生最高一萬二千元為限。 一、本項補助申請對象為國中小教育階段具下列身分者:
(一)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依據特殊教育法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屬身心障礙之特殊教育學生。
(四)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本項補助不得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短期補習教育開立之單據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三、本項資源以一般學校、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以外單位辦理之活動為補助原則;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

本來長這樣:

補助項目 補助對象 大致基準 備註



1.組課共學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1. 學校在現有的補助基準下外加 10%
2. 其他對象以每生每學期 1.2 萬為上限
3. 支應項目:出席費、諮詢費、鐘點費、
講座鐘點費、勞工保險費、勞工自行提撥
之退休金及代理教師或非公教人員平安保
險之保險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
膳費、場地費、教材教具費、資料集費、
學生平安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险補
充保險費及雜支,或其他相關必要費用。
4. 講師費提高到每節 2000 元

2.共組同好社團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3.開設適性選修課程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4.專家、達/職人教學支援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5.場域實習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1.聘用專業輔導人士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2.輔導師資養成/增能研習(輔導人才增能研習) 實驗教育學校 / 機構 / 團體
3.特殊療育(如藝術治療)課程、活動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