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賴郁欣
出自六年制學程
憲法-102/09/03
- 憲法是什麼?
- 憲法是公民與國家的契約,它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也有人說它是國家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有國家政治架構,政府組成與職能,權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權利等。有些國家的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義務,但大多憲法學者認為,憲法規定公民的義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難以實行。有人認為,憲法最為重要的意義在於它是一部權利宣言書。
-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民國35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於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佈,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9年10月1日後,其法律效力僅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內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 憲法、法律、行政命令
- 沒有憲法或法律會發生什麼事?
- 十字路口紅綠燈
- 醫療糾紛影片
- 找到中華民國憲法的網路連結,要能看到憲法內文的哦。
- 總統府網站
- 憲法前言
- 每個人準備一篇小演說,題目為「我認為憲法中最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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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猜猜此國小生為了這段演講稿,準備了多久
- 說話的藝術(上)
- 說話的藝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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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己的 home 資料夾中,放入一張和憲法有關的作業。
議事規則102/09/05
- 一、會議流程:
- 檢查額數,宣布開會。
- 確認議程。
- 報告事項:
- 確定上次會議紀錄。
- 其他報告事項。
- 提案討論。
- 臨時動議。
- 散會。
- 二、議案(提案與動議):
- 提出要討論的事情,會前書面提出稱為提案,提案須有連署;會議中口頭提出稱為動議,動議須有附議。
- 議案的處理過程為:說明、討論、議決、紀錄、執行、報告。
- 動議在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動議經附議後,需經附議人同意。提案須連署者同意後才能撤案。連署人得於連署後撤簽其連署。
- 提案依案由、說明、辦法、決議四個段落紀錄。
- 三、討論與發言:
- 出席人發言,需舉手並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由主席指定先後次序。
- 發言應先聲明發言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
-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人為主體的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中止其發言。
- 四、議決:
- 任何需經過表決通過之事件,由主席裁定表決方式,出席者對主席決定之表決方式有異議時,可提出申訴,並可以簡單多數決表決主席對議案投票方式之決定。
- 絕對多數:如學程章則等特定事項,依其規定之額數。
- 簡單多數:對議案可、否決各投票一次,票數多者通過,可否同數時為否決。
- 選項並列:對一事有多種選項時,可採一或多輪投票,得票最多之選項為通過。
- 主席之投票:主席於其投票不影響結果時不參加投票,但其票數可改變投票結果時,可以參加投票,也可以不參加投票。
- 無異議認可: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稍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即提付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 重行表決:通過之議案,出席人得提出重行表決動議,經主席認可後重行表決,但同一議案重行表決以一次為限。
- 五、附屬動議:對討論中的議案,可提出附屬動議。附屬動議不是在討論事情,而是要決定怎麼「討論」。附屬動議分為:
- 散會動議:會議已過冗長,出席者可提議散會。
- 擱置動議:目前對討論中的議案並不是最好的決定時機,出席者可提議另擇期討論。
- 停止討論動議:對某一個議案正反雙方已經充分表達各種論點,出席者可提議停止討論,直接表決。處理時先投票決定要不要停止討論,如果通過停止討論,立刻表決原議案。
- 付委動議:出席者可提議組成一個委員會(工作小組),先行討論或處理議案,再向大會報告討論或處理結果。付委案件辦理時,委員會中有少數異見者,得另提少數異見之報告,以供大會參考。
- 修正動議:對議案提出修改建議,表決時可以先表決要不要修改,也可以將修正案與原議案以選項並列的方式表決。
- 散會動議、擱置動議、停止討論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付委動議和修正動議需要附議也需要討論。
我國的領土範圍
- 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