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4條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4年3月7日 (五) 14:37由邱申晴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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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土: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補充:
  • 法在狹義上是指一國的成文憲法,乃確立國家的機構,活動和權力政治的全部成文法律,規則和有記載的慣例之總和。亦可指某一國成文的文件的最高根本大法,因此
    1.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2. 憲法是確立政府重要機關各種規則的基本總和。
    3. 憲法是規定政府重要機關的權力及其相互關係。
    4. 憲法分別地合相互關係的規定人民和政府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5. 憲法確定和限制國家及其機關的權力。
    6. 憲法確認統治地位掌權者的意志。
    7. 憲法確定國家和社會的實質性關係。
  • 以上這些定義或是單獨地或是相互結合地解釋憲法這個術語,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制定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18條規定如果一個國家不保障人權或是三權分立,這個國家便沒有憲法,從此確定了憲法內容的基本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