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國土範圍的不同意見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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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論

中華民國的疆域,按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並未明文列舉其範圍。 1936年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中華民國在1946年承認已於1945年外蒙古公民投票後獨立的蒙古人民共和國,但在1953年重新將蒙古地方視為中華民國領土(然而當時國民大會並未依憲法通過領土變更案,同時此舉在國際法上並無效力,不影響外蒙古獨立合法性)。因此中華民國疆域實際有如下三種定義:

第一、包括蒙古地方,其面積為1141萬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領土面積第二大國(僅次於蘇聯/俄羅斯)
第二、若依1946年制憲時之疆域而不包括蒙古地方,則是世界領土面積第三大國(再次於加拿大)
第三、目前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地區通稱「台灣地區」,包括台灣島、澎湖群島、金門、馬祖、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和中洲島,總陸地面積3萬6192平方公里,世界領土面積排第137名。

實際控制領土

中華民國有效統治之臺灣地區領土包括臺灣島、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及南海上的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太平島與中洲島,總面積36,192平方公里。臺灣的21個附屬島嶼有蘭嶼(面積47平方公里)、綠島(面積15平方公里)、琉球嶼(面積6.80平方公里)與龜山島(面積2.84平方公里)等等島嶼。
澎湖群島由90個島嶼組成,位於臺灣島西部,相隔澎湖水道,總面積141.052平方公里。最大島嶼為澎湖島(即馬公島)64平方公里、次為西嶼(即漁翁嶼)18平方公里、白沙島14平方公里。金門群島為150.34平方公里,含烏坵嶼。馬祖列島29.6平方公里。南海有東沙群島面積1.74平方公里、南沙太平島0.49平方公里及中洲島2,000平方公尺(中華民國在南海的領土宣稱及於全南海諸島-東沙群島、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