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協議與學生運動/服貿協議的主要內容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4年4月9日 (三) 21:11由丁禾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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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海峽兩岸依據ECFA第四條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
  2. 2011年3月兩岸的經貿業務主管部門開始展開服務貿易磋商並達成共識。
  3. 2012年8月9日兩岸兩會第八次高層會談,雙方同意在達成關於服務貿易協議文本和市場開放項目的共識後,簽署協議。
  4. 2013年6月21日,兩岸兩會在中國大陸上海市舉行第九次高層會談並簽署該協議,才向外界公布了開放清单。
  • 註:
  • ECFA第四條和第八條
  • 第四條 服務貿易
  •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 1.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 2.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 3.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 第八條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 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兩岸服貿協議的文本內容分為三部分

本文:

主要規範雙方政府所採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

  1. 透明化
  2. 客觀公正
  3. 避免不公平競爭
  4. 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

特定承諾表:

市場開放清單,涉及:

  1. 商業
  2. 通訊
  3. 網路
  4. 建築
  5. 分銷
  6. 環境
  7. 健康
  8. 旅遊
  9. 娛樂文化
  10. 體育
  11. 運輸
  12. 金融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為另一方提供服務的一方自然人或一方法人。

爭議

法律定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馬政府台灣民間
認為服貿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協議。國內協議,定位為行政命令。兩個政府之間的對等協議。
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 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自然人居留

  • 在其中的特定承諾表(附件一)包裝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人進入臺灣停留展延次數無限制。(原文: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台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且延展次數無限制。)

開放項目不對等

  1. 根據統計,跨境服務臺灣開放給中國的高達47項,中國只開放17項。
  2. 台灣開放給他們以獨資、合夥、合資和設立分公司的項目高達56項,但在這部分中國開放給臺灣的只有39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