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協議與學生運動/服貿協議的主要內容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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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海峽兩岸依據ECFA第四條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
  2. 2011年3月兩岸的經貿業務主管部門開始展開服務貿易磋商並達成共識。
  3. 2012年8月9日兩岸兩會第八次高層會談,雙方同意在達成關於服務貿易協議文本和市場開放項目的共識後,簽署協議。
  4. 2013年6月21日,兩岸兩會在中國大陸上海市舉行第九次高層會談並簽署該協議,才向外界公布了開放清单。

內容

兩岸服貿協議內容包括文本(主要規範雙方政府所採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競爭、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等。)、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涉及商業、通訊、網路、建築、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遊、娛樂文化和體育、運輸、金融等行業。)、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爭議

  1. 有人擔心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於臺灣中小型企業的會有負面影響。
  2. 社運團體批評雙方政府談判缺乏透明度,特別是沒有公開在2013年6月在上海市召開的討論。
  3. 在其中的特定承諾表(附件一)包裝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人進入臺灣停留展延次數無限制。(原文: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台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且延展次數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