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4條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4年3月3日 (一) 13:28由邱申晴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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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土: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補充:
  1. 憲法的起源: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才有相當於歐美的概念出现
  2. 1898年,中國戊戌(ㄒㄩ)變法時,以康有為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憲行君主立憲。
  3. 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訂憲法大綱》 ,從此“憲法”一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家根本法的專用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