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台北和約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4年3月3日 (一) 13:42由
沈昀羲(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 《中日和約》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 為什麼有中日台北合約?
- 中華民國與日本為結束兩國之間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戰爭狀態而簽訂的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在臺北簽署,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