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領土/賴郁欣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4年2月19日 (三) 16:04由賴郁欣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覽搜尋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

  •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