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制學程/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
出自六年制學程
生活實踐團體自學(以下簡稱乙方)向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以下簡稱甲方)借用5間教室,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0時起至104年7月31日24時;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場地借用費用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上述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10日內向甲方一次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論,甲方得終止合約,乙方絕無異議。
第三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經甲方於4個月前通知,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新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之規定。
第五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業務需要加置設備,應於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施作,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乙方借用場地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以維護校園安全。
第八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九條:乙方存放之檔案安全應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條:乙方所需設備維護,例如:消防設備維護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本契約於合約期限內,若借用範圍及補助等事項變更,得經甲乙雙方合意以書面文件作為本合約附約。
第十二條: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校長許淑貞
乙方:生活實踐團體自學
負責人:丁志仁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 181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