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國土範圍的不同意見
概論
中華民國疆域實際有如下三種定義:
第一、包括中國。
第二、只包括台灣地區。
實際控制領土
中華民國有效統治之臺灣地區領土包括臺灣島、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及南海上的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太平島與中洲島,總面積約36,000平方公里。臺灣的21個附屬島嶼有蘭嶼、綠島、琉球嶼與龜山島等等島嶼。
法規定義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憲法草案、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天壇憲草第二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曹錕憲法第三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 、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 、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政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公布)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民國71年(1982年)12月31日):「茲我國大陸領土雖因一時為共匪所竊據,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以其暫時之淪陷而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
各方意見
台灣主權未定論:這部份人士宣稱,台灣主權未定,尚未獨立,也還不是國家。
更模糊化台灣主權未定論:這部份人士是為了避免中華人民共和國藉由繼承中華民國而接收台灣的模糊說法,所以不觸及台灣是不是獨立國家。
台灣已被歸納為中國領土(主權已定):這部份人士宣稱台灣尚未獨立,也還不是國家。如果要獨立,必須宣佈獨立。如彭明敏早期的台灣自救宣言。
台灣主權應歸還清帝國論:這部份人士宣稱,馬關條約廢除,即表示台灣應該歸還給割讓前的大清帝國。
台灣應屬聯合國託管論:這部份人士宣稱,台灣應屬聯合國託管地。
台灣應屬美國接管論:這部份人士宣稱,台灣應由美國接管。該派認為基於國際公法於當時提出獨到的見解:台灣是日本投降後,依國際法交由美國託管;中華民國佔領台灣,在國際法上未必享有領有權。
中華民國政府為流亡政府論:這部份人士認為台灣目前由中華民國政府管理,但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由於流亡到殖民地的政府也算是流亡政府,若把台灣當中華民國的殖民地,那中華民國在台灣舉行全面選舉也不能否定「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的觀點。
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台灣論:中華民國在剛遷來台灣時是流亡政府。而也有人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本來隨著有效統治台灣而成為遷佔者政府。
台灣已為一主權獨立的國家:依目前憲法國號為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台灣:這是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中,蔡英文的競選政見。由於要成為中華民國總統候選人,無法全面否定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因此無法接受台灣地位未定論,而要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正在有效統治台灣的現實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