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憲草第四條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4年3月10日 (一) 19:23由
施棋澧(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
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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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 為什麼五五憲草第四條不包含台灣。
- 因為在五五憲草第四條成立時,台灣還屬於日本的管轄地區,所以並不包含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