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憲草第四條: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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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為什麼五五憲草第四條不包含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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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五五憲草第四條不包含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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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五五憲草第四條成立時,台灣還屬於日本的管轄地區,所以並不包含台灣。
就『中華民國憲法』的虛偽性而言,一言以蔽之,即是『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本身絕大部分無法適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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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找不到像台灣這樣的國家,其所號稱實施的憲法,竟然是在其他地區醞釀出來的;全世界大概也很難找到像《中華民國憲法》這樣的憲法,不能在醞釀這部憲法的地區實行,而卻在與它因緣最淺的領域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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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過程,不只是1946年底制憲國民大會期間的短短一個多月的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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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有一段相當時間的醞釀期或懷胎期,在這段醞釀期或懷胎期,台灣很幸運地並沒有躬逢其會,因為當時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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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於1936年5月5日明令宣布,是即所謂「五五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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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這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有關領土的規定(第四條)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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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土為 …… 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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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條文中,我們發現,台灣並沒有被列在其「固有疆域」中,而早已獨立的蒙古,以及在日本操控下的東北(滿洲國),卻都列在其領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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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1月12日制憲國民大會在南京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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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草案在幾經折騰、協商、改易之後,終於在12月25日三讀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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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於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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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源自於「五五憲草」的精神,中華民國憲法中模糊的「固有疆域」當然不包含台灣。憲法中規定,領土的變更需經國民大會決議,幾十年來,國民大會從來沒決議過「台灣併入中華民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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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就事實而言,目前『中華民國憲法』實際實施範圍僅限於台澎金馬,但儘管如此遺憾的是,卻從未在六次的增修憲中加以明示。由此即可得知,在領土方面『中華民國憲法』的虛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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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0日 (一) 19:23的最新修訂版本

  •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 為什麼五五憲草第四條不包含台灣。
  • 因為在五五憲草第四條成立時,台灣還屬於日本的管轄地區,所以並不包含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