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台北和約: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新頁面: *《中日和約》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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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約》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 *《中日和約》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 ||
*為什麼有中日台北合約? | *為什麼有中日台北合約? | ||
− | * | + | *中華民國與日本為結束兩國之間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戰爭狀態而簽訂的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在臺北簽署,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該條約明定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日本放棄對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並沒有明確指出臺灣是誰的。 |
2014年3月3日 (一) 14:07的最新修訂版本
- 《中日和約》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 為什麼有中日台北合約?
- 中華民國與日本為結束兩國之間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戰爭狀態而簽訂的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在臺北簽署,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該條約明定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日本放棄對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並沒有明確指出臺灣是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