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過程及爭議===
 
===興建過程及爭議===
*核能第四發電廠計畫,台電於[1980年5月]提出,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選址於貢寮。在1982年至1986年的中央政府總預算中也編列新台幣110億元,並執行31億餘元。1985年5月因貢寮鄉民強烈反對,總統蔣經國指示行政院暫緩興建。1986年發生車諾比事件,隨後民主進步黨與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成立,台灣反核活動由此展開;同年7月,未執行的79億預算遭立法院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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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第四發電廠計畫,台電於[[1980年5月]]提出,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選址於貢寮。在1982年至1986年的中央政府總預算中也編列新台幣110億元,並執行31億餘元。1985年5月因貢寮鄉民強烈反對,總統蔣經國指示行政院暫緩興建。1986年發生車諾比事件,隨後民主進步黨與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成立,台灣反核活動由此展開;同年7月,未執行的79億預算遭立法院凍結。
 
*1991年10月3日,反核者到廠址抗爭引發衝突,發生抗議者駕車衝撞造成保警意外殉職事故。
 
*1991年10月3日,反核者到廠址抗爭引發衝突,發生抗議者駕車衝撞造成保警意外殉職事故。
 
*1992年,立法院預算委員會通過解凍核四預算案;1995年、1996年又分別通過核四預算1126億餘元。
 
*1992年,立法院預算委員會通過解凍核四預算案;1995年、1996年又分別通過核四預算1126億餘元。
 
*1996年5月21日 立法院由張俊宏、翁金珠、顏錦福等民進黨立委提「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案」列為5月24第一會期第十五次院會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一案,於5月24日通過。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連戰主導之行政院不接受決議隨即於6月6日提出核四覆議案,由於6月16日立院程序委員會決議不將覆議案排入議程,直到10月18日覆議案獲得通過,廢止案決議不予維持。
 
*1996年5月21日 立法院由張俊宏、翁金珠、顏錦福等民進黨立委提「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案」列為5月24第一會期第十五次院會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一案,於5月24日通過。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連戰主導之行政院不接受決議隨即於6月6日提出核四覆議案,由於6月16日立院程序委員會決議不將覆議案排入議程,直到10月18日覆議案獲得通過,廢止案決議不予維持。
*1999年3月17日 [核四廠正式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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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7日 [[核四廠正式動工]]。
 
*2000年5月20日 總統陳水扁指示「核四再評估」,經濟部長林信義招開「核四再評估會議」,暫緩核四工程各項採購與工程招標。
 
*2000年5月20日 總統陳水扁指示「核四再評估」,經濟部長林信義招開「核四再評估會議」,暫緩核四工程各項採購與工程招標。
 
*2000年9月22日 經濟部長林信義對停建核四的賠償問題表示:「約在700億到900億之間,不過台電在轉賣兩座反應爐及一座渦輪機後,約可有三、四百億進帳,因此真正損失的金額約為400億,並非外界所說的千億。不過由於要負擔賠償問題及短期衝擊,五年內,台電擬提高電費以為因應,每度電約提高一毛二,每個家庭每年約多負擔2000元。不過五年後多個民營電廠併聯發電後,電價又將回穩,屆時總體電價漲福不到百分之零點五。」
 
*2000年9月22日 經濟部長林信義對停建核四的賠償問題表示:「約在700億到900億之間,不過台電在轉賣兩座反應爐及一座渦輪機後,約可有三、四百億進帳,因此真正損失的金額約為400億,並非外界所說的千億。不過由於要負擔賠償問題及短期衝擊,五年內,台電擬提高電費以為因應,每度電約提高一毛二,每個家庭每年約多負擔2000元。不過五年後多個民營電廠併聯發電後,電價又將回穩,屆時總體電價漲福不到百分之零點五。」
 
*2000年10月21日 總統陳水扁會晤新黨全委會召集人郝龍斌。
 
*2000年10月21日 總統陳水扁會晤新黨全委會召集人郝龍斌。
 
*2000年10月27日 總統陳水扁與國民黨主席連戰會談。會後半個小時內總統陳水扁指示行政院長張俊雄宣佈將不繼續執行核四興建預算案。國民黨、親民黨和新黨決定要求監察院彈劾行政院。
 
*2000年10月27日 總統陳水扁與國民黨主席連戰會談。會後半個小時內總統陳水扁指示行政院長張俊雄宣佈將不繼續執行核四興建預算案。國民黨、親民黨和新黨決定要求監察院彈劾行政院。
*2000年11月10日 [行政院對核四爭議申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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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0日 [[行政院對核四爭議申請釋憲]]。
 
*2000年12月22日 國民黨、親民黨、新黨等在野聯盟共147位立委連署「罷免總統副總統案」送交立法院議事處,完成提案程序。
 
*2000年12月22日 國民黨、親民黨、新黨等在野聯盟共147位立委連署「罷免總統副總統案」送交立法院議事處,完成提案程序。
 
*2001年1月15日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釋字第520號,標題:「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略以:「核四停建屬於國家重要政策的變更,行政院應盡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立法院亦有聽取的義務。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應視決議的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
 
*2001年1月15日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釋字第520號,標題:「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略以:「核四停建屬於國家重要政策的變更,行政院應盡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立法院亦有聽取的義務。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應視決議的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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