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章則/紀錄條款(暫定)」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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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天原定紀錄未到或不便作為紀錄則照順序以下一個人作為紀錄。 | ##若當天原定紀錄未到或不便作為紀錄則照順序以下一個人作為紀錄。 | ||
#裁判人須在該次裁判前宣告此次紀錄人;裁判結束後宣告下次裁判之紀錄人。 | #裁判人須在該次裁判前宣告此次紀錄人;裁判結束後宣告下次裁判之紀錄人。 | ||
| − | # | + | #若此條款通過,則不再以裁判人任命制任命紀錄人。 |
#本條款自通過日實行。 | #本條款自通過日實行。 | ||
[[使用者:柯智懷|柯智懷]]([[使用者討論:柯智懷|留言]]) 2014年4月1日 (二) 22:13 (CST) | [[使用者:柯智懷|柯智懷]]([[使用者討論:柯智懷|留言]]) 2014年4月1日 (二) 22:13 (CST) | ||
'''注意,本條款尚未通過,勿正式執行,當前仍保持原任命制度。''' | '''注意,本條款尚未通過,勿正式執行,當前仍保持原任命制度。''' | ||
[[分類:六年制學程/治理]] | [[分類:六年制學程/治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