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章則/紀錄條款(暫定)」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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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頁面: '''六年制學程裁判章則 增訂紀錄條款''' #本增訂條款為用於裁判時指定紀錄之條款。 #紀錄為輪替制,以熊貓組,飛翼組,蜻蜓組,老鷹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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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制學程裁判章則 增訂紀錄條款''' | '''六年制學程裁判章則 增訂紀錄條款''' | ||
#本增訂條款為用於裁判時指定紀錄之條款。 | #本增訂條款為用於裁判時指定紀錄之條款。 | ||
| − | # | + | #紀錄為輪替制,以熊貓組,飛翼組,蜻蜓組,老鷹組之順序,並以講台視角自左上座位起順時針方向輪替紀錄。 |
##若所有的人都當過紀錄,得重新輪替。 | ##若所有的人都當過紀錄,得重新輪替。 | ||
##當庭裁判之裁判人與原告,被告不得作為紀錄。 | ##當庭裁判之裁判人與原告,被告不得作為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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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自通過日實行。 | #本條款自通過日實行。 | ||
[[使用者:柯智懷|柯智懷]]([[使用者討論:柯智懷|留言]]) 2014年4月1日 (二) 22:13 (CST) | [[使用者:柯智懷|柯智懷]]([[使用者討論:柯智懷|留言]]) 2014年4月1日 (二) 22:13 (CST) | ||
| + | '''注意,本條款尚未通過,勿正式執行,當前仍保持原任命制度。''' | ||
[[分類:六年制學程/治理]] | [[分類:六年制學程/治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