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莊惟智: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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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特定制憲機關,依照一定程序所制定之成文法典。 | + | #*由特定制憲機關,依照一定程序所制定之成文法典。 |
− | *其效力高於普通法律。 | + | #*其效力高於普通法律。 |
− | *修憲機關與修憲程序不同於普通法律。 | + | #*修憲機關與修憲程序不同於普通法律。 |
− | # | + | #實質意義 |
− | *憲法乃規定國家基本組織與權限之法。 | + | #*憲法乃規定國家基本組織與權限之法。 |
− | *憲法乃規定人民權利與義務之法。 | + | #*憲法乃規定人民權利與義務之法。 |
− | *憲法乃規定國家基本國策之法。 | + | #*憲法乃規定國家基本國策之法。 |
− | *憲法乃規定國家其他重要制度之法。 | + | #*憲法乃規定國家其他重要制度之法。 |
− | *憲法乃國家的根本大法。 | + | #*憲法乃國家的根本大法。 |
2013年9月3日 (二) 11:47的修訂版本
- 男性
- 生日:89,11,17
- 13歲
- 學歷:新泰國小,柑園國小,振襗六年制學程
- 血型:B
- 興趣:樂高,紙飛機,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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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意義
- 形式意義
- 由特定制憲機關,依照一定程序所制定之成文法典。
- 其效力高於普通法律。
- 修憲機關與修憲程序不同於普通法律。
- 實質意義
- 憲法乃規定國家基本組織與權限之法。
- 憲法乃規定人民權利與義務之法。
- 憲法乃規定國家基本國策之法。
- 憲法乃規定國家其他重要制度之法。
- 憲法乃國家的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