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制學程/裁判章則: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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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頁面: ==裁判章則== #裁判案件可由老師,同學,家長提出。 #裁判等級: #*初級裁判:智懷,棋澧,昀曦。 #*高級裁判:雅敏,繡蕾,建申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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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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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件可由老師,同學,家長提出。
 
#裁判案件可由老師,同學,家長提出。
 
#裁判等級:
 
#裁判等級:
#*初級裁判:智懷,棋澧,昀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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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裁判:昀羲,棋澧,智懷。
#*高級裁判:雅敏,繡蕾,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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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裁判:雅敏,繡蕾,建伸。
#*最高裁判:志仁,天安,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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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裁判:志仁,天安,秀雲。
 
#裁判必須公開進行,要有裁判員,紀錄,見證。記錄和見證由裁判員指定,師生不可拒絕。
 
#裁判必須公開進行,要有裁判員,紀錄,見證。記錄和見證由裁判員指定,師生不可拒絕。
 
#裁判可獨任進行,也可合議進行。
 
#裁判可獨任進行,也可合議進行。
#裁判分為三等,口頭警告,冷靜措施,停學1~3天。原則以低等提升到高等,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判處二到三等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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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分為三等,口頭勸告,冷靜措施,停學1~3天。原則以低等提升到高等,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判處二到三等結果。
#當事者對初級裁判不服,可向高級裁判上訴,對高級裁判不服可向最高裁判上訴。被上訴者可維持原裁或另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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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者對初級裁判不服,可向高級裁判上訴,對高級裁判不服可向最終裁判上訴。上級裁判可維持原裁判或另為裁判。
 
#裁判本人被訴應迴避此裁判過程。
 
#裁判本人被訴應迴避此裁判過程。
 
#裁判過程分為:
 
#裁判過程分為:
 
#*釐清經過和事實。
 
#*釐清經過和事實。
#*討論和當事者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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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和當事者是否道歉之陳述。
 
#*判決。
 
#*判決。

2014年3月8日 (六) 12:21的最新修訂版本

  1. 裁判案件可由老師,同學,家長提出。
  2. 裁判等級:
    • 初級裁判:昀羲,棋澧,智懷。
    • 高級裁判:雅敏,繡蕾,建伸。
    • 最終裁判:志仁,天安,秀雲。
  3. 裁判必須公開進行,要有裁判員,紀錄,見證。記錄和見證由裁判員指定,師生不可拒絕。
  4. 裁判可獨任進行,也可合議進行。
  5. 裁判結果分為三等,口頭勸告,冷靜措施,停學1~3天。原則以低等提升到高等,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判處二到三等結果。
  6. 當事者對初級裁判不服,可向高級裁判上訴,對高級裁判不服可向最終裁判上訴。上級裁判可維持原裁判或另為裁判。
  7. 裁判本人被訴應迴避此裁判過程。
  8. 裁判過程分為:
    • 釐清經過和事實。
    • 討論和當事者是否道歉之陳述。
    •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