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制學程/裁判章則: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新頁面: ==裁判章則== #裁判案件可由老師,同學,家長提出。 #裁判等級: #*初級裁判:智懷,棋澧,昀曦。 #*高級裁判:雅敏,繡蕾,建申 #*最高...) |
|||
(未顯示2位用戶所作出之4次版本) | |||
第 1 行: | 第 1 行: | ||
− | + | [[分類:六年制學程/治理]] | |
#裁判案件可由老師,同學,家長提出。 | #裁判案件可由老師,同學,家長提出。 | ||
#裁判等級: | #裁判等級: | ||
− | #* | + | #*初級裁判:昀羲,棋澧,智懷。 |
− | #* | + | #*高級裁判:雅敏,繡蕾,建伸。 |
− | #* | + | #*最終裁判:志仁,天安,秀雲。 |
#裁判必須公開進行,要有裁判員,紀錄,見證。記錄和見證由裁判員指定,師生不可拒絕。 | #裁判必須公開進行,要有裁判員,紀錄,見證。記錄和見證由裁判員指定,師生不可拒絕。 | ||
#裁判可獨任進行,也可合議進行。 | #裁判可獨任進行,也可合議進行。 | ||
− | # | + | #裁判結果分為三等,口頭勸告,冷靜措施,停學1~3天。原則以低等提升到高等,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判處二到三等結果。 |
− | # | + | #當事者對初級裁判不服,可向高級裁判上訴,對高級裁判不服可向最終裁判上訴。上級裁判可維持原裁判或另為裁判。 |
#裁判本人被訴應迴避此裁判過程。 | #裁判本人被訴應迴避此裁判過程。 | ||
#裁判過程分為: | #裁判過程分為: | ||
#*釐清經過和事實。 | #*釐清經過和事實。 | ||
− | #* | + | #*討論和當事者是否道歉之陳述。 |
#*判決。 | #*判決。 |
2014年3月8日 (六) 12:21的最新修訂版本
- 裁判案件可由老師,同學,家長提出。
- 裁判等級:
- 初級裁判:昀羲,棋澧,智懷。
- 高級裁判:雅敏,繡蕾,建伸。
- 最終裁判:志仁,天安,秀雲。
- 裁判必須公開進行,要有裁判員,紀錄,見證。記錄和見證由裁判員指定,師生不可拒絕。
- 裁判可獨任進行,也可合議進行。
- 裁判結果分為三等,口頭勸告,冷靜措施,停學1~3天。原則以低等提升到高等,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判處二到三等結果。
- 當事者對初級裁判不服,可向高級裁判上訴,對高級裁判不服可向最終裁判上訴。上級裁判可維持原裁判或另為裁判。
- 裁判本人被訴應迴避此裁判過程。
- 裁判過程分為:
- 釐清經過和事實。
- 討論和當事者是否道歉之陳述。
-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