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憲草第四條」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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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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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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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五五憲草第四條不包含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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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五五憲草第四條成立時,台灣還屬於日本的管轄地區,所以並不包含台灣。

於 2014年3月10日 (一) 19:23 的最新修訂

  •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 為什麼五五憲草第四條不包含台灣。
  • 因為在五五憲草第四條成立時,台灣還屬於日本的管轄地區,所以並不包含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