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憲草第四條: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跳轉到: 導覽搜尋
(新頁面: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
 
 
(未顯示同用戶所作出之1次版本)
第 1 行: 第 1 行: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
 
 +
*為什麼五五憲草第四條不包含台灣。
 +
*因為在五五憲草第四條成立時,台灣還屬於日本的管轄地區,所以並不包含台灣。

2014年3月10日 (一) 19:23的最新修訂版本

  •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 為什麼五五憲草第四條不包含台灣。
  • 因為在五五憲草第四條成立時,台灣還屬於日本的管轄地區,所以並不包含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