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和約」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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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的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與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同盟國各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 |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的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與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同盟國各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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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 ||
於 2014年3月4日 (二) 19:41 的修訂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點
- 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舊金山和約
-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的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與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同盟國各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
舊金山和約簽定日期及生效日期
- 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