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國土範圍的不同意見: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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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憲法草案、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br/> |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憲法草案、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br/> | ||
2014年3月3日 (一) 16:14的修訂版本
概論
中華民國疆域實際有如下三種定義:
第一、包括中國。
第二、只包括台灣地區」。
實際控制領土
中華民國有效統治之臺灣地區領土包括臺灣島、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及南海上的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太平島與中洲島,總面積約36,000平方公里。臺灣的21個附屬島嶼有蘭嶼、綠島、琉球嶼與龜山島等等島嶼。
法規定義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憲法草案、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天壇憲草第二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曹錕憲法第三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 、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 、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政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公布)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民國71年(1982年)12月31日):「茲我國大陸領土雖因一時為共匪所竊據,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以其暫時之淪陷而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
爭議
因為第二次國共內戰,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臺,中國共產黨控制領導下的中國人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新憲法、變更國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於兩岸互不承認各自的合法性,大陸地區為完整的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依此而言,爭議性不存在。但就實際上目前由非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的中國大陸現政權的存在為事實,且國民大會已在民國80年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象徵兩岸已結束敵對狀態,且從前總統李登輝任內已經承認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地區的政權的合法性(僅為政權,非國家),而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中華民國領土正式區分為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對大陸地區的人民在《憲法增修條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上多所限制其權利,因其不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自然不具完整公民權。故現狀為大陸地區雖為「法定」中華民國領土,但在現實上中華民國政府對大陸地區毫無實際控制權,其合法性也不被國際承認。而官方又已於民國94年棄用法理上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中華民國年鑑》也於同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更在1990年代後便不再發行「中華民國全圖」。而民間則因政治立場的不同而看法分歧或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