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制學程暫行章則: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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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
附錄一、法律對少年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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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任何人與年齡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都是違法的。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任何人與年齡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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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與新埔國中約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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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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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本學程對學生可不可以談戀愛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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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各家對子女可不可以談戀愛之不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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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家長自行依家規管束同學這方面的行為,本學程無法代為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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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如果要詢問同學在校這方面的相關行為,老師們將據實以告。
  
  

2013年9月7日 (六) 20:31的修訂版本

    總則

  1. 六年制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以「學習」為宗旨的實驗教育計畫。
  2. 學生與家庭可以自由選擇加入或離開本學程。
  3. 本學程的治理權責,屬於全體辦學團隊、全體學生、全體家長,並依章則由自治會議實行之。
  4. 自治會議中,辦學團隊、家長、學生之投票權數為四比三比三。家長得親自出席自治會議,亦得委託學生或教師代表出席自治會議。
  5. 本學程之章則由自治會議通過並修改。其中總則之通過與修改須有投票權數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正式章則通過前本學程以《暫行章則》治理之,暫行章則由辦學團隊制定,家長、學生得透過自治會議提案補充。
  6. 自治事項不得違反「法律」及「本學程與設籍學校約定事宜」。
  7. 自治會議應排入課表定期召開。
    學習
  8. 本學程之課表由辦學團隊提出,家長、學生得透過自治會議提案補充之。自治會議通過之決議,辦學團隊應予以執行。
  9. 同學們分為各學習組,各學習組之組長由組內同學選舉,並得改選。組長有帶領全組,實現章則之權責。
  10. 得依同學之專長,指定不同項目之班級小老師。小老師由辦學團隊提名,經家長及同學們同意後任命。
  11. 得依家長、老師、同學之專長,成立不同項目之課程研究小組,規畫課程並納入課表。課程研究小組之成員採志願制,討論得以網路或實體聚會進行,實體討論之時間以多數人方便為主。
  12. 由辦學團隊安排同學之導師,指導同學行為、處理其成績並與家長聯絡。
  13. 同學應準時上學,出缺勤紀錄提交設籍學校,做為成績與發放畢業證書之依據。
  14. 上學時間分為上課與下課,上課時間老師可指示不得玩 Game 、即時通訊軟體,收看或收聽與該堂教學無關之影片、音樂,違反者收管平板電腦或器材至放學時間。
  15. 課程中「吃飯說菜」「閱讀指導」由家長們參與教學並規畫之。
  16. 評量定期舉行,同學表現納入學期成績。
    生活
  17. 同學相互稱謂綽號,以當事人同意者為限。
  18. 同學之間不能相互辱罵、鬥毆、侵犯彼此之自由權與財產權。
  19. 沒有證據,不得隨意指控同學違反上項規定。
  20. 每日午餐後同學應午休並潔牙。
    經費
  21. 每位學生家庭每年分擔學費十二萬元,於學年初繳交。其內容包含平板電腦、行動頻寬、正常上課期間的人事費、材料費。但不含:平板電腦配件、午餐費、保險費、服裝費、學生自己規畫的班費組費、正常上課時間以外的社團衍生費用。
  22. 平板電腦、相關教學用品、學程共享圖書、學生向新埔國中借用之物,學生負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或損壞,請各位同學的家長價賠或購置償還。
  23. 學生中途退出本學程,如未逾學年之一半,依比例退回分擔學費;如已逾學年之一半,分擔學費不予退還。
  24. 平板電腦每年折舊三分之一,三年後折舊完畢,學生中途退出,平板電腦歸學生所有,但請扣抵未折舊部分費用,返還辦學團隊。
    附則
  25. 本《暫行章則》自2013.9.9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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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法律對少年禁止之事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43條禁止少年:
    1. 吸菸。
    2. 飲酒。
    3. 嚼檳榔。
    4. 施用毒品。
    5.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6.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7.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 第47條禁止少年:
    1. 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依《刑法》

  •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任何人與年齡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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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與新埔國中約定之事項

暫略。

附錄三、本學程對學生可不可以談戀愛之立場

  • 尊重各家對子女可不可以談戀愛之不同約束。
  • 請家長自行依家規管束同學這方面的行為,本學程無法代為管束。
  • 家長如果要詢問同學在校這方面的相關行為,老師們將據實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