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我國廢除死刑: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反對我國廢除死刑的理由) |
(→對以上理由的反駁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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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沒有實效,依據統計即使死刑持續執行,該國家犯罪率並無明顯下降。 | #*死刑執行沒有實效,依據統計即使死刑持續執行,該國家犯罪率並無明顯下降。 | ||
#同(3) | #同(3) | ||
− | # | + | #無法反駁。 |
#同(3)且政府的公權力執行真的可信嗎? | #同(3)且政府的公權力執行真的可信嗎? |
2013年12月14日 (六) 18:31的修訂版本
反對我國廢除死刑的理由
- 直接殺死死刑犯能夠使犯人出獄時不會再受到社會輿論的歧視譴責,也不用因此壓力而再犯案或自殺。
- 可以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並撫慰家屬。
- 公權力執行不可以和私意執行相提並論,「殺人罪」是指私意執行而言,「死刑」是公權力的伸張,並非政府成了殺人犯。
- 無釋放的無期徒刑只是一種慢性的死刑。
- 殺人者已經侵犯他人的生存權,其生存權便不可再議論應予保障,規範無法保護破壞規範者,法律即是,道德亦同。
- 誤判僅僅只是少數案例,多數情況是,政府不會輕率辦案,而誤判僅是人為疏失,廢除死刑不代表不會誤判。
對以上理由的反駁意見
- 死刑剝奪犯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 以命還命,以暴制暴的復仇方式安撫人心是不好的,這只會讓我們的社會導向復仇,而建立在復仇之上的社會是不好的。
- 無期徒刑至少還能在誤判時放出來,但死刑誤判死了就死了,賠得起嗎?
- 死刑執行沒有實效,依據統計即使死刑持續執行,該國家犯罪率並無明顯下降。
- 同(3)
- 無法反駁。
- 同(3)且政府的公權力執行真的可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