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成我國廢除死刑: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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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上理由的反駁意見
贊成我國廢除死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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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六年制學程/01/公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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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我國廢除死刑的理由==
 
==贊成我國廢除死刑的理由==
#死刑一旦誤判,無法補救。這是死刑與自由刑的根本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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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一旦誤判,無法補救。但自由刑發現誤判就可以補救。這是死刑與自由刑的根本差別。
 
#不應賦與政府「殺人」的權力。個人殺人,一至數十人而已,政府殺人成千上萬。
 
#不應賦與政府「殺人」的權力。個人殺人,一至數十人而已,政府殺人成千上萬。
 
#死刑違反人權不能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死刑違反人權不能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2013年12月14日 (六) 18:10的修訂版本

贊成我國廢除死刑的理由

  1. 死刑一旦誤判,無法補救。但自由刑發現誤判就可以補救。這是死刑與自由刑的根本差別。
  2. 不應賦與政府「殺人」的權力。個人殺人,一至數十人而已,政府殺人成千上萬。
  3. 死刑違反人權不能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4. 沒有實效,無法嚇阻犯罪
  5. 不該以報復安撫人心
  6. 國際上多數廢死

對以上理由的反駁意見

  1. 反駁誤判無法補救。
    • 誤判僅僅只是少數案例,多數情況是,政府不會輕率辦案。
    • 誤判僅是人為疏失,廢除死刑不代表不會誤判。
  2. 政府用「公權力」殺人不可以和個人私刑相提並論。
  3. 反駁死刑違反人權:
    • 殺人犯已經違反其他人的生存權,規則無法保障破壞規則者。
    • 已經有較符合人道的處死方法。
  4. 但可以使犯人永遠被隔離於社會外,避免再犯。
  5. 同上。
  6. 多數無法決定事情的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