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制學程/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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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2><b>生活實踐團體自學</b>(以下簡稱乙方)向<b>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b>(以下簡稱甲方)借用5間教室,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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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4>第一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0時起至104年7月31日24時;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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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4>第二條:場地借用費用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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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m4>上述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10日內向甲方一次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論,甲方得終止合約,乙方絕無異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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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4>第三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經甲方於4個月前通知,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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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4>第四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新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之規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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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4>第五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業務需要加置設備,應於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施作,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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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4>第六條:乙方借用場地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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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4>第七條: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以維護校園安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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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4>第八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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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4>第九條:乙方存放之檔案安全應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保管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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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4>第十條:乙方所需設備維護,例如:消防設備維護等,費用由乙方負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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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4>第十一條:本契約於合約期限內,若借用範圍及補助等事項變更,得經甲乙雙方合意以書面文件作為本合約附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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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4>第十二條: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p>
  
生活實踐團體自學(以下簡稱乙方)像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以下簡稱甲方)借用5間教室,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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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0時起至104年7月31日24時;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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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場地借用費用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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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10日內向甲方一次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論,甲方得終止合約,乙方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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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經甲方於4個月前通知,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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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新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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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業務需要加置設備,應於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施作,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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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乙方借用場地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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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以維護校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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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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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乙方存放之檔案安全應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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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乙方所需設備維護,例如:消防設備維護等,費用由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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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契約於合約期限內,若借用範圍及補助等事項變更,得經甲乙雙方合意以書面文件作為本合約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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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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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人
 
立契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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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生活實踐團體自學
 
乙方:生活實踐團體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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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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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丁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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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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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北市新海路 181 號</td></tr></table>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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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3  日</p>

2014年7月3日 (四) 11:24的最新修訂版本

生活實踐團體自學(以下簡稱乙方)向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以下簡稱甲方)借用5間教室,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0時起至104年7月31日24時;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場地借用費用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上述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10日內向甲方一次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論,甲方得終止合約,乙方絕無異議。

第三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經甲方於4個月前通知,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新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之規定。

第五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業務需要加置設備,應於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施作,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乙方借用場地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以維護校園安全。

第八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九條:乙方存放之檔案安全應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條:乙方所需設備維護,例如:消防設備維護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本契約於合約期限內,若借用範圍及補助等事項變更,得經甲乙雙方合意以書面文件作為本合約附約。

第十二條: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校長許淑貞

乙方:生活實踐團體自學
負責人:丁志仁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 181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