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章則/紀錄條款(暫定):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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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紀錄為輪替制,以熊貓組,飛翼組,蜻蜓組,老鷹組之順序,並以講台視角自左上座位起順時針方向輪替紀錄。 |
##若所有的人都當過紀錄,得重新輪替。 | ##若所有的人都當過紀錄,得重新輪替。 | ||
##當庭裁判之裁判人與原告,被告不得作為紀錄。 | ##當庭裁判之裁判人與原告,被告不得作為紀錄。 | ||
##若當天原定紀錄未到或不便作為紀錄則照順序以下一個人作為紀錄。 | ##若當天原定紀錄未到或不便作為紀錄則照順序以下一個人作為紀錄。 | ||
#裁判人須在該次裁判前宣告此次紀錄人;裁判結束後宣告下次裁判之紀錄人。 | #裁判人須在該次裁判前宣告此次紀錄人;裁判結束後宣告下次裁判之紀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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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自通過日實行。 | #本條款自通過日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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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日 (三) 10:21的最新修訂版本
六年制學程裁判章則 增訂紀錄條款
- 本增訂條款為用於裁判時指定紀錄之條款。
- 紀錄為輪替制,以熊貓組,飛翼組,蜻蜓組,老鷹組之順序,並以講台視角自左上座位起順時針方向輪替紀錄。
- 若所有的人都當過紀錄,得重新輪替。
- 當庭裁判之裁判人與原告,被告不得作為紀錄。
- 若當天原定紀錄未到或不便作為紀錄則照順序以下一個人作為紀錄。
- 裁判人須在該次裁判前宣告此次紀錄人;裁判結束後宣告下次裁判之紀錄人。
- 若此條款通過,則不再以裁判人任命制任命紀錄人。
- 本條款自通過日實行。
柯智懷(留言) 2014年4月1日 (二) 22:13 (CST) 注意,本條款尚未通過,勿正式執行,當前仍保持原任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