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章則/紀錄條款(暫定):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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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制學程裁判章則 增訂紀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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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增訂條款為用於裁判時指定紀錄之條款。
 
#本增訂條款為用於裁判時指定紀錄之條款。
#紀錄為輪替制,以熊貓組,飛翼組,蜻蜓組,老鷹組之順序,並以講台視角座位順時針方向輪替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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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為輪替制,以熊貓組,飛翼組,蜻蜓組,老鷹組之順序,並以講台視角自左上座位起順時針方向輪替紀錄。
 
##若所有的人都當過紀錄,得重新輪替。
 
##若所有的人都當過紀錄,得重新輪替。
 
##當庭裁判之裁判人與原告,被告不得作為紀錄。
 
##當庭裁判之裁判人與原告,被告不得作為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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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自通過日實行。
 
#本條款自通過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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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條款尚未通過,勿正式執行,當前仍保持原任命制度。'''
 
[[分類:六年制學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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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日 (三) 09:19的修訂版本

六年制學程裁判章則 增訂紀錄條款

  1. 本增訂條款為用於裁判時指定紀錄之條款。
  2. 紀錄為輪替制,以熊貓組,飛翼組,蜻蜓組,老鷹組之順序,並以講台視角自左上座位起順時針方向輪替紀錄。
    1. 若所有的人都當過紀錄,得重新輪替。
    2. 當庭裁判之裁判人與原告,被告不得作為紀錄。
    3. 若當天原定紀錄未到或不便作為紀錄則照順序以下一個人作為紀錄。
  3. 裁判人須在該次裁判前宣告此次紀錄人;裁判結束後宣告下次裁判之紀錄人。
  4. 若此條款通過,則不再以法官任命制任命紀錄人。
  5. 本條款自通過日實行。

柯智懷留言) 2014年4月1日 (二) 22:13 (CST) 注意,本條款尚未通過,勿正式執行,當前仍保持原任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