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的修訂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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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 | 先前) 2014年3月10日 (一) 16:18葉奕宏對話 | 貢獻. . (1,569 個位元組) (+1,569). . (新頁面: 任命資格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曾任立法委員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