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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六年制學程/01/公案討論]] ==贊成我國廢除死刑的理由== #死刑一旦誤判,無法補救。但自由刑發現誤判就可以補救。這是死刑與自由刑的根本差別。 #不應賦與政府「殺人」的權力。個人殺人,一至數十人而已,政府殺人成千上萬。 #死刑違反人權,凡人即有人權,不能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沒有實效,無法嚇阻犯罪。 #不該以報復安撫人心。 #死刑犯仍有可能改過自新,重新為社會提供貢獻。 #國際上多數廢死。 ==對以上理由的反駁意見== #反駁誤判無法補救: #*誤判僅僅只是少數案例,多數情況下,政府不會輕率辦案。 #*誤判僅是人為疏失,廢除死刑不代表不會誤判。 #政府用「公權力」殺人不可以和個人私刑相提並論。 #反駁死刑違反人權: #*殺人犯已經違反其他人的生存權,規則無法保障破壞規則者。 #*已經有較符合人道的處死方法。 #但可以使犯人永遠被隔離於社會外,避免再犯。 #無法反駁。 #在某些案例中,被判處死刑,恰好是加害者體會到被害者的痛苦,進而反省自己,在行刑前改過自新的轉捩點。 #多數無法決定事情的對錯,我國不必人云亦云。 #因為法律是個病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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