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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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