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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3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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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span style='color:brown'>中華民國領土</span>,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span style='color:brown'>不應由</span>行使<span style='color:brown'>司法</span>權之釋憲<span style='color:brown'>機關予以解釋</span>。 *說明: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span style='color:brown'>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span>,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span style='color:brown'>政治</span>上及<span style='color:brown'>歷史</span>上<span style='color:brown'>之理由</span>。「固有之疆域」,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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