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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為什麼五五憲草第四條不包含台灣 就『中華民國憲法』的虛偽性而言,一言以蔽之,即是『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本身絕大部分無法適用台灣。 全世界找不到像台灣這樣的國家,其所號稱實施的憲法,竟然是在其他地區醞釀出來的;全世界大概也很難找到像《中華民國憲法》這樣的憲法,不能在醞釀這部憲法的地區實行,而卻在與它因緣最淺的領域實行。 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過程,不只是1946年底制憲國民大會期間的短短一個多月的事而已。 《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有一段相當時間的醞釀期或懷胎期,在這段醞釀期或懷胎期,台灣很幸運地並沒有躬逢其會,因為當時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 而於1936年5月5日明令宣布,是即所謂「五五憲草」。 有趣的是這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有關領土的規定(第四條)這樣說: 「中華民國領土為 …… 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疆域。」 從條文中,我們發現,台灣並沒有被列在其「固有疆域」中,而早已獨立的蒙古,以及在日本操控下的東北(滿洲國),卻都列在其領土中。 1946年11月12日制憲國民大會在南京召開。 憲法草案在幾經折騰、協商、改易之後,終於在12月25日三讀完畢。 《中華民國憲法》於焉產生。 既然源自於「五五憲草」的精神,中華民國憲法中模糊的「固有疆域」當然不包含台灣。憲法中規定,領土的變更需經國民大會決議,幾十年來,國民大會從來沒決議過「台灣併入中華民國領土」。 然就事實而言,目前『中華民國憲法』實際實施範圍僅限於台澎金馬,但儘管如此遺憾的是,卻從未在六次的增修憲中加以明示。由此即可得知,在領土方面『中華民國憲法』的虛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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