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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章則/紀錄條款(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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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制學程裁判章則 增訂紀錄條款''' #本增訂條款為用於裁判時指定紀錄之條款。 #紀錄為輪替制,以熊貓組,飛翼組,蜻蜓組,老鷹組之順序,並以講台視角自左上座位起順時針方向輪替紀錄。 ##若所有的人都當過紀錄,得重新輪替。 ##當庭裁判之裁判人與原告,被告不得作為紀錄。 ##若當天原定紀錄未到或不便作為紀錄則照順序以下一個人作為紀錄。 #裁判人須在該次裁判前宣告此次紀錄人;裁判結束後宣告下次裁判之紀錄人。 #若此條款通過,則不再以法官任命制任命紀錄人。 #本條款自通過日實行。 [[使用者:柯智懷|柯智懷]]([[使用者討論:柯智懷|留言]]) 2014年4月1日 (二) 22:13 (CST) '''注意,本條款尚未通過,勿正式執行,當前仍保持原任命制度。''' [[分類:六年制學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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