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范鎮鈞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7年2月17日 (五) 13:33由范鎮鈞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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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
  •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以三十人為限。
  •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學程介紹

  • 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 「六年制學程」是依據我國法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辦理的「團體實驗教育」,是有別於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外的第三種辦學型態。
  • 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的限制。
  • 學程採多元的分類課程,為選課制,親師生共同討論、共同學習
  • 班上有許多特殊活動,如單車還半島、爬山、協力造屋、OST開放式論壇、WRO世界和平遊戲、書籍出版
  • 目前學生人數22人,老師人數4人

課程內容

  • 擬採計 21 個學分。
  • 應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實質條文36條,附則3條)但又不可能完全適用(因實驗教育的關係):
  • 建教合作契約:指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學校安排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前往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之契約。
  • 建教生訓練契約:指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內,在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受建教合作機構指導,並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契約。
  • 建教合作方式屬「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
  • 前項採計學分之認定基準、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建教合作課程,除第二項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課程外,其餘課程應於學校實施。

自我介紹

爬玉山主峰登頂成功

我是范鎮鈞,今年15歲,生日12/25,摩羯座,個性:悶騷、不怕陌生,是個很瘋狂的人,興趣是:運動、攝影、聽音樂、唱歌,喜歡飛機,雖然每種喜歡的東西離很遠但都有專精的一面,所以你可以說我是一名運動員也可以說我是一位攝影師,快樂是我的座右銘,我覺得只要保持快樂什麼事情都可以變成好事!運動可以讓我忘掉煩惱保持清楚的頭腦,所以常常都自己跑去運動,受傷對我來說是最大的考驗。

國小:國小時因為學校的關係,所以畢業之前會辦一個爬玉山的活動,所以我國小畢業前就爬過玉山(有登頂)。

國中:

經歷

國小時期

  • 爬過玉山。
  • 國小時為學校鐵人三項校隊。
  • 103學年新北六年級組田徑對抗賽三鶯樹分區,60M乙組第六名。
  • 5次小鐵人,最高成績:全國分齡組22名。

國小時以體育為主,在校體育成績優良~經歷受傷後更懂的保護自己。

國ㄧ

  • 學程要出書書籍出版課程。
  • 幾乎每個月都有的爬山課程。
  • 單車環半島課程(自己跟爸爸騎完全島)。

騎單車環島一周,看到世界各個角落的人情味,經歷大熱天和下雨天,體驗了在各種環境下人們的生活,更對體力逕行耐力測驗。

國二

  • OST開放式論壇課程。
  • 幾乎每個月都有的爬山課程。
  • 每週排半天自主學習去游泳訓練肺活量。
  • 持續書籍出版課程。
  • WRO世界和平遊戲課,讓同學當政府做各式各樣的決定,以及訓練同學思考、合作。
  • 協力造屋。

協力造屋課程全班蓋了一個6x3m的小木屋,學期內並未蓋完在國三上學期由我與其他四位同學繼續蓋。

契約

 學生姓名:            (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甲方係乙方與 (學校名稱,以下稱學校)合辦 科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七條,及學校與乙方訂定之建教合作契約(如附件一契約影本)規定,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建教生訓練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甲方之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如附件二。乙方與學校雙方得視甲方訓練狀況,協議後調整前項之訓練項目。

第二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前項訓練活動,應與甲方所學職業科別相關。

乙方應提供良好且符合安全之訓練環境,安排甲方至相關部門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培養優良之工作態度、安全認知及職業道德,並注意甲方之身心健康。

乙方安排職業技能訓練時,不得影響甲方到學校上課或由學校安排至乙方以外場所,進行觀摩受訓之權益。

甲方於受訓期間,如有正當事由需返回學校時,應由學校出具公文,乙方應准甲方請假返回學校。

乙方就甲方因從事訓練活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係因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甲方於實習時間應配合並盡力完成乙方指派之工作

第四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本契約: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

三、甲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自知悉之日起三日內,協調學校加強輔導甲方;乙方屆期未處理者,不得再以下列各款事由終止本契約:

一、對乙方之工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乙方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三、故意損壞乙方之訓練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乙方其他所有物品。

四、因身體健康或其他理由,對於其所接受之訓練,確不能勝任。

學校經依前項規定輔導甲方,屆二星期仍未獲改善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甲方應負擔工作器具及任何訓練費用。

二、要求甲方應繳納保證金。

三、排除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四、向甲方推銷產品。

五、要求甲方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六、限制甲方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七、其他有關不當損及甲方權益之行為。

第六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乙方不得因甲方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訴,給予不利之待遇。

甲方受到第一項之差別待遇時,其申訴及歧視之認定,準用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有關就業歧視認定之規定。

第七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乙方知悉甲方有受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甲方於受訓期間遭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其申訴之提出、認定及乙方之賠償責任,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八條

生活津貼為討論後結果而定

第九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

乙方未履行前項之義務致使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第十章

甲方接受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乙方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甲方未加入勞工保險而有前項情形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學校應主動協助甲方前項規定,請求乙方補償或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第十一章

實習時間為每週週二~週四,時間以乙方訂的時間為準

第十二章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第十四章

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由學生、建教合作機構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

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甲方法定代理人

姓名: (甲方已成年者,免填)

地址:

學校名稱:

校長:

乙方

名稱:

公司或商業登記號碼:

負責人姓名: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