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范鎮鈞: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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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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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採計學分之認定基準、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採計學分之認定基準、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建教合作課程,除第二項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課程外,其餘課程應於學校實施。
 
*建教合作課程,除第二項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課程外,其餘課程應於學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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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紹===

2017年2月16日 (四) 14:33的修訂版本

實驗教育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
  •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以三十人為限。
  •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學程介紹

  • 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 「六年制學程」是依據我國法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辦理的「團體實驗教育」,是有別於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外的第三種辦學型態。
  • 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的限制。

課程內容

  • 擬採計 21 個學分。
  • 應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實質條文36條,附則3條)但又不可能完全適用(因實驗教育的關係):
  • 建教合作契約:指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學校安排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前往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之契約。
  • 建教生訓練契約:指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內,在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受建教合作機構指導,並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契約。
  • 建教合作方式屬「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
  • 前項採計學分之認定基準、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建教合作課程,除第二項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課程外,其餘課程應於學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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