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制學程/03/2016.01.19
出自六年制學程
下學期前十週選修課
同學控告的處理
天安強化維護上課秩序提案
- 案由:
- 當同學嚴重干擾上課秩序時,任課老師為了維護課程順利進行,在對同學干擾上課秩序的行為,進行適當處置或提醒之後仍無效果,可以要求該同學在該堂課中移至自主學習教室進行「獨自學習」。同學在一學期內被各教師要求「獨自學習」累積三次之後,移交二級裁判處以一至三天的停學。
- 說明:
- 現有規則中同學干擾課堂的情況,僅能以口頭警告並累積十次之後處以冷靜措施的方式處理,但是口頭警告缺乏效果時,就難以即時處理課堂干擾行為影響學習的問題。因此,為了維護大多數同學學習的權益,也讓任課教師更能執行其教學的職責,同時,也讓干擾上課秩序的同學,得到及時、適當的回饋,使其日後更能因此而調整上課的狀態,增加學習的可能性,故增訂此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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