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龜組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4年9月23日 (二) 17:43由邱申晴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覽搜尋

土地徵收

葉奕宏反方論點

[[1]]台灣五大土地徵收爭議事件簿

  • 最近引發社會關注的大埔拆遷案,政府利用居民北上抗議、較少人留守時進行拆遷,被外界批評是「趁虛而入、調虎離山」。苗栗縣府對此表示,選擇這個時機是為了降低衝突與避免人員受傷,苗栗縣長劉政鴻則說「是老天賜給的機會」。近二十年來,政府與民眾的土地爭議越來越多,從樂生療養院到紹興社區,讓社會正視土地爭議所引發的相關人權問題。
  1. 大埔4戶 苗縣府趁機拆除
#華光社區 
  1. 華光社區8月底拆除
#住戶盼獲妥善安置 
  1. 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
  2.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3. 大埔事件
  4. 大埔四戶拆遷始末
  5. 紹興南街案件大事記
  6. 【紹興南村事件】
#文林苑王家被納都更

邱申晴反方論點

  1. 民眾認為土徵條例原是用來規範用法人不得濫權,但因公務員欠缺「民主國家行政介入、干涉人民財產的界限觀念」,往往將徵收當成一種好用的工具,在享受權利之餘實質侵害人民財產權。
  2. 民眾認為政府做一個公共設施需徵收人民土地,原則上「要多少取多少、不可以多拿」,這點也在一般徵收中明確規範。但區段徵收卻免除這個規範,明明只要用到一小塊地,但在外圍徵收一塊更大的地,用意是讓這塊地增值,發回給人民的抵價地就會縮水,剩下的地以及轉手利益就歸國家所有。
  3. 審議小組的審查重點在徵收的必要性及公益性,但整個徵收程序卻沒有讓土地所有權人表達意見的機制。
  4. 台灣的土地徵收只有一級制,內政部的土徵小組擁有唯一核准權,核准後地方才能公告。而法條規定,人民只能在公告後才能表達意見,這時徵收程序都走完了,內政部並沒有修法將聽證納入土徵條例的打算
  5. 民眾認為土地徵收應該要完全補償,而非只有相當補償

論述

  1. 土地徵收之意義:
    • 土地徵收是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公共建設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於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及強制取得之一種處分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之一種,被徵收人若有異議,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2. 土地徵收之性質:
    • 土地徵收之性質與買賣有別,係屬原始取得,其實施並不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前提,而係國家基於公法上關係單方意思表示之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之一種土地徵收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為所有權為標的。另為興辦公共建設需要取得空間
  3. 土地徵收之標的:
    • 地上權時,得準用徵收規定,故亦得為徵收之標的。至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之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補償地價時為清算結束之。被徵收土地改良物應有之負擔,亦同。
  4.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 國防設備。
    • 交通事業。
    • 公用事業。
    • 水利事業。
    •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 社會福利事業。
    • 國營事業。
    •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例: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水利法、大眾捷運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

施棋澧正方論點

  • 內政部表示,修正前徵收補償價格係按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計算,修正後將採市價補償
  • 公益性,方便

李哲寬正方論點

組員

  • 組長
  1. 葉奕宏
  • 組員
  1. 施棋澧
  2. 李哲寬
  3. 邱申晴
  4. 陳又甄
  5. 沈昀羲

20140917想像

  1. 樂器
  2. 文具
  3. 家具
  4. 人妖
  5. 小說
  6. 男人
  7. 內衣
  8. 內褲
  9. 房子
  10. 寵物
  11. 游泳池
  12. 便當盒
  13. 成語
  14. 動漫
  15. 廚具
  16. 鞋子
  17. 書包
  18. 椅子
  19. 櫃子
  20. 文字
  21. 學校
  22. 電影
  23. 窗簾
  24. 偶像
  25. 水桶
  26. 珠寶
項目公用徵收區段徵收
原因不同(目的不同)公益事業需要因開發建設,實施更新或低密度生產使用變更為高密度開發利用等原因
徵收範圍限制不同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一定區域內土地,為全區土地之徵收
核准機關不同中央主管機關(1)須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2)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報請行政院核准
是否行使收回權不同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適法條件下,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行使收回權
土地權力限制不同(禁止事項不同)被徵收土地公告日起,於公告期間內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再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再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做改良物之增加種植。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食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