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邱申晴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4年9月23日 (二) 17:30由邱申晴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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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公用徵收區段徵收
原因不同(目的不同)公益事業需要因開發建設,實施更新或低密度生產使用變更為高密度開發利用等原因
徵收範圍限制不同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一定區域內土地,為全區土地之徵收
核准機關不同中央主管機關(1)須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2)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報請行政院核准
是否行使收回權不同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適法條件下,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行使收回權
土地權力限制不同(禁止事項不同)被徵收土地公告日起,於公告期間內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再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再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做改良物之增加種植。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食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