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龜組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4年9月23日 (二) 16:47由施棋澧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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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

葉奕宏反方論點

[[1]]台灣五大土地徵收爭議事件簿

邱申晴反方論點

  1. 民眾認為土徵條例原是用來規範用法人不得濫權,但因公務員欠缺「民主國家行政介入、干涉人民財產的界限觀念」,往往將徵收當成一種好用的工具,在享受權利之餘實質侵害人民財產權。
  2. 民眾認為政府做一個公共設施需徵收人民土地,原則上「要多少取多少、不可以多拿」,這點也在一般徵收中明確規範。但區段徵收卻免除這個規範,明明只要用到一小塊地,但在外圍徵收一塊更大的地,用意是讓這塊地增值,發回給人民的抵價地就會縮水,剩下的地以及轉手利益就歸國家所有。
  3. 審議小組的審查重點在徵收的必要性及公益性,但整個徵收程序卻沒有讓土地所有權人表達意見的機制。
  4. 台灣的土地徵收只有一級制,內政部的土徵小組擁有唯一核准權,核准後地方才能公告。而法條規定,人民只能在公告後才能表達意見,這時徵收程序都走完了,內政部並沒有修法將聽證納入土徵條例的打算
  5. 民眾認為土地徵收應該要完全補償,而非只有相當補償

陳又甄論述

  1. 土地徵收之意義:
    • 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下列土地,其係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2. 土地徵收之性質:
    • 土地徵收之性質與買賣有別,係屬原始取得,其實施並不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前提,而係國家基於公法上關係單方意思表示之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之一種土地徵收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為所有權為標的。另為興辦公共建設需要取得空間
  3. 土地徵收之標的:
    • 地上權時,得準用徵收規定,故亦得為徵收之標的。至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之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補償地價時為清算結束之。被徵收土地改良物應有之負擔,亦同。
  4.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
    1.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 國防設備。
    • 交通事業。
    • 公用事業。
    • 水利事業。
    •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 社會福利事業。
    • 國營事業。
    •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例: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水利法、大眾捷運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

沈昀羲論述

施棋澧正方論點

  • 內政部表示,修正前徵收補償價格係按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計算,修正後將採市價補償
  • 公益性,方便

李哲寬正方論點

組員

  • 組長
  1. 葉奕宏
  • 組員
  1. 施棋澧
  2. 李哲寬
  3. 邱申晴
  4. 陳又甄
  5. 沈昀羲

20140917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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