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台灣/戒嚴/經濟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5年7月2日 (四) 16:07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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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在1951年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
  • 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
  • 三七五減租規定了農民繳納給地主的地租,地租限制最高為全年總收的37.5%,如:年產1000斤,最高地租為375斤,且原地租低於此標準不得提高。同時規定了以下的條款:
    1. 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
    2. 佃期不得低於6年。
    3. 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
    4.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5.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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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

公地放領

  • 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給農民(可使用分期付款),扶持自耕農,1951年6月,政府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放領耕地由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徵收,使無地之農民取得所有權。

耕者有其田

  • 可以說是土地政策的目標原則,執行重點是對大地主執行土地徵收,以國營企業股分換購,徵收土地以無息貸款方式售予佃農,完成土地所有重分割,使所有個人發展權益趨於平等,經濟得予勃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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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工業發展

  • 這時期人口急速成長,農產品出口佔總出口80%以上。政府一方面發展農業,一方面將農業所得引導到工業。
  • 1953年,政府實施第一期經濟建設計劃,發展輕工業替代進口商品。用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外匯管制等方式扶植民營企業,並以紡織業為重。
  • 1959年起對生產過盛的紡織業採取促進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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