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24年8月14日 (三) 15:30由范智鈞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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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

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

乙方需經甲方逐年評核,若評核未達標,則甲方得視違約情形終止契約。

若本契約期滿前2個月,乙方有意繼續使用並續約,且甲方或主管機關並無其他計畫、政策或其他因素考量有收回該場地之需求,仍應由乙方於契約屆期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約之申請,經由甲方評核達標後始得續約。

第 二 條:繳交借用金額

(一)乙方借用一年場地,依照本校場地收費借用金額計算標準收費新台幣4.8萬元,借用標的及說明如下:

  1. 校方晨曦樓1樓(B棟B103 教室) 1間教室空間,包括教室內原有設施設備(投影機、布幕、冷氣2台、置物櫃、黑板、講台…等),借用期滿須逐項點交還校方,並確認設備設施正常使用。
  2. 借用金額計算方式如下:教室1間*4,000元*12個月=48,000;元/年。
  3. 繳交方式:簽定契約後1個月內向甲方以年繳方式一次繳清。

(二)水費電費計價方式:乙方須負責裝置計電器,電費依據學校統一收費標準計價。水費則酌收使用費用單一費率。相關費用需依指定時間洽總務處完成繳費事宜。

  1. 水費:每月100元,每3個月繳費一次。
  2. 電費:每度8元計價,每3個月抄表一次並完成繳費。

第 三 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雙方應於事先協調,乙方應遵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 四 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新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若有違反法令或本約約定事項,甲方得據以終止契約,並得請求相關賠償。

第 五 條:乙方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前,應先將書圖送交甲方審閱並提供相關意見,經雙方同意後始得增置。契約終止時,視甲方需求得要求乙方拆除、回復原狀,違者由甲方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終止契約。

第 六 條:甲方同意乙方在計畫範圍內需要,以不影響建築結構情形下做整修或裝潢。

第 七 條:乙方應提供職員名冊予甲方造冊備查,在校期間應隨時配戴識別證件,識別證件由乙方製作,送校方用印備查。辦理活動或研習需有校外人士進入校園,務必於一周前完成造冊送達總務處,乙方並需落實人員動線規劃,避免校外人士進入教學區域,以維護師生在校之安全。

第 八 條:乙方需依借用計畫內容實施,甲方不得干涉或任意終止契約,乙方若違反計畫內容或有違法情事發生時,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並得請求相關損害賠償,乙方不得異議。

第 九 條:乙方借用校區之場地之週邊環境、衛生、水費、電費、電話費,除甲方認定原應繳交部分經費外,其餘應由乙方負責繳交。

第 十 條:校區安全由甲乙雙方共同維護,若甲方無派遣相關安全人員在該場地,該地區校區安全應由乙方負責。

第 十一 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其人員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 十二 條:契約存續中,乙方除因重大事由並經甲方同意外,不得中途解約。如確有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時,雙方均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若因此致甲方受有損害或費用增加者,悉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乙方使用期間,若甲方因開發、利用或建造等相關情事,而有收回場地或設施、設備之必要者,得於15日前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於10日內自行將建物、場地、設施、設備等返還甲方;如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乙方應負責修繕賠償或回復原狀。乙方所遺留在甲方之物品,應於10日內搬遷,逾期視同廢棄物,由甲逕行處理,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 十三 條:乙方同意借用期間,願意配合甲方或新北市政府相關業務活動,並無償提供所需之場地。

第 十四 條:本契約正本2份,由甲乙雙方各女乙份為憑,若有爭議,應以甲方所執為據。

契約若有未盡事宜或增刪修改之需要,由甲乙任一方提出,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契約內容,並經雙方用印後生效。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契約所產生之糾紛若有涉訟,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

甲方: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校 長 鄭建立     簽章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191號
電話:(02)2225-9469

乙方: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學會

法定代理人:理事長 張仁彰     簽章

電話:(02)2221-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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