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24年8月13日 (二) 14:53由范智鈞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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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

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

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
   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
   乙方需經甲方逐年評核,若評核未達標,則甲方得視違約情形終止契約。
   若本契約期滿前2個月,乙方有意繼續使用並續約,且甲方或主管機關並無
   其他計畫、政策或其他因素考量有收回該場地之需求,仍應由乙方於契約屆
   期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約之申請,經由甲方評核達標後始得續約。

第 二 條:繳交借用金額
     (一)乙方借用一年場地,依照本校場地收費借用金額計算標準收費新台
        幣4.8萬元,借用標的及說明如下:
        1.校方晨曦樓1樓(B棟B103 教室) 1間教室空間,包括教室內原
         有設施設備(投影機、布幕、冷氣2台、置物櫃、黑板、講台…等),
         借用期滿須逐項點交還校方,並確認設備設施正常使用。
        2.借用金額計算方式如下:教室1間*4,000元*12個月=48,000
         元/年。
        3.繳交方式:簽定契約後1個月內向甲方以年繳方式一次繳清。
     (二)水費電費計價方式:乙方須負責裝置計電器,電費依據學校統一收費
        標準計價。水費則酌收使用費用單一費率。相關費用需依指定時間洽
        總務處完成繳費事宜。
        1.水費:每月100元,每3個月繳費一次。
        2.電費:每度8元計價,每3個月抄表一次並完成繳費。

第 三 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雙方應於
   事先協調,乙方應遵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 四 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新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
   放實施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若有違反法令或本約約定事項,甲方得據以
   終止契約,並得請求相關賠償。

第 五 條:乙方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前,應先將書圖送交甲方審閱並提供相關意見,
   經雙方同意後始得增置。契約終止時,視甲方需求得要求乙方拆除、回復原
   狀,違者由甲方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終止契約。

第 六 條:甲方同意乙方在計畫範圍內需要,以不影響建築結構情形下做整修或裝潢。

第 七 條:乙方應提供職員名冊予甲方造冊備查,在校期間應隨時配戴識別證件,識
   別證件由乙方製作,送校方用印備查。辦理活動或研習需有校外人士進入校
   園,務必於一周前完成造冊送達總務處,乙方並需落實人員動線規劃,避免
   校外人士進入教學區域,以維護師生在校之安全。

第 八 條:乙方需依借用計畫內容實施,甲方不得干涉或任意終止契約,乙方若違反